为进一步规范报废汽车的处置行为,加强报废汽车回收拆解行业监管,营造稳定有序的市场环境,根据《报废汽车回收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省商务厅发布关于禁止拍卖报废汽车的通知,进一步明确报废汽车处置有关规定。通知指出,报废汽车(包括摩托车、农用运输车)是指达到国家报废标准,或者虽未达到国家报废标准,但发动机或者底盘严重损坏,经检验不符合国家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或者国家机动车污染物排放标准的机动车。《报废汽车回收管理办法》第十二条规定,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将报废汽车出售、赠予或者以其他方式转让给非报废汽车回收企业的单位或者个人。
《<报废汽车回收管理办法>释义》规定,对国家各级行政执法部门查没、收缴、依法抵债的各种机动车辆,凡达到报废标准的,必须按照《报废汽车回收管理办法》规定,将报废汽车交到当地有资质的报废汽车回收(拆解)企业。禁止将已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辆以拍卖、抵资、调配等方式处理。报废汽车处置有关部门和单位要严格依法依规处置报废车辆,加强报废汽车管理,防止报废汽车、拼装车流向社会。